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标准

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,提高处方质量,促进合理用,保障医疗安全,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品管理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麻醉品和精神品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,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(以下简称医师)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、由取得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专业技术员(以下简称师)审核、调配、核对,并作第53 号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。部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

中华民共和卫生部令第53号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。部高强二〇〇七处方标准(附件1)由卫生部统一规定,处方格式由、自治区、直辖卫生行政部门(以下简称级卫生行政部门)统一定,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。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: (一)患者一般情况、临床诊断填写清晰、完整,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。(二)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。(三)字迹清楚,不得涂改;如需修改,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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